吉林市博物馆章程
作者:吉林市博物馆日期:2019-1-3 9:10:5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理事
第三节理事长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管理层
第四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的名称是吉林市博物馆,地址是吉林市吉林大街100号。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吉林市文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吉林市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收藏、保护、传承、弘扬人类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科学的代表性实物。
第五条吉林市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二)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三)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建议、指导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本馆的发展战略和方向,行使重大事项的建议和监督权。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本馆理事会成员十一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三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三名,包括文物博物馆学专家代表二名、社会代表一名,由本馆提名,举办单位推选、任命;
(三)本馆代表五名,其中馆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三人,馆职工代表一人,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审议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本馆近、中期、长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建议和监督本馆的财务预决算、社会资金筹措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安全等事项;
(五)研究论证本馆社会与教育服务、陈列展览的举办和提升、藏品征集、文物保护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七)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八)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本馆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一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理事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四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七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其中秘书长在副理事长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在副理事长中产生,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电话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需与会讨论、审议并通过的议题,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记名&不记名)的方式。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的议题,需进行复议,由管理层提请理事会进行复议,并报举办单位监督。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近、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三)对本馆重大基建、财务、安全等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及监督;
(四)对本馆内部激励机制进行监督;
(五)对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考核;
(六)审议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管理层
第三十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委会行使其职权,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理事会监督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馆长、副馆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任免,理事会参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视工作需要负责召集和主持馆委会;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并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四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
第三十八条本馆设立保管部和文物修复中心,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本馆有相当数量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并能够形成基本的陈列展览体系。
第四十条当本馆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8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吉林市博物馆。